在中國古代,律法稱拐賣人口為「略賣」。略,《方言》二所說:「略,強取也。」《唐律疏議・賊盜》注釋:「不和為略。」略人,就是違背當事人的意願,以強迫、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擄掠,賣給他人為奴,或做妻妾等罪行。
由於人販(古稱略賣人)「逆天心,悖人倫」,違反人道,因此漢朝《盜律》對人販嚴懲不貸,處以磔刑。此刑罰非常嚴苛,不僅斬殺人販,還要分裂其屍。漢律嚴懲人販,對於明知拐賣,仍然參與買賣的人也視為同罪,「略賣人若(知)人略賣人而與賈,與同罪。已略未賣……皆磔。」
自漢朝以降,歷代王朝對於拐賣人口罪,皆以漢律為基準,只是刑罰輕重有所不同。北魏《盜律》規定:「掠人、掠賣人和賣人為奴婢者,死。」唐朝律法規定:「諸略人、略賣人為奴婢者,絞;為部曲[1] 者,流三千里。為妻妾子孫者,徒三年。」
《元史‧刑法志》記載:無論官員,還是百姓等人,「但犯強竊盜賊,偽造寶鈔,略賣人口,發冢放火,犯奸及諸死罪」,元朝將拐賣人口罪與偽造假鈔、殺人放火、強姦、盜墓等罪並論,都是死罪。
到了明朝,大明刑律規定,「設方略誘取良人為奴婢、為妻妾子孫,杖一百,徒三年」,誘拐良民做奴或妻妾子孫者,依律杖打一百,流放三年。到了萬曆年間,「略人略賣人條例」判人販充軍。對那些想方設法強擄誘騙良人及拐賣良家子女的犯人,無論買賣交易事成與否,按律人販都要被發配充軍。如果拐賣人口在三人以上,或是怙惡累犯,犯人要戴一百斤大枷,在監獄外示眾一個月,然後發配到邊關充軍做苦役。如果犯人累犯三次,要被發配到極遠地永遠充軍,如果犯人死了,他的子孫要接替他服刑。
曾有媒體報導,有人販拐賣兒童後,故意將其手腳弄殘,強迫兒童行乞。明朝時,刑法中有一條「採生折割」罪,也就是故意割傷弄殘兒童。犯下「採生折割」罪的人販子,一旦被官府抓獲,按律凌遲處死,涉案人員,不論主犯從犯,同罪而論,嚴懲不貸。凌遲,就是一般說的千刀萬剮。
清朝刑律規定,用迷藥或任何邪術誘拐兒童,買賣人口者,斬立決。凡是誘拐良民做奴,不論首犯從犯,不論買賣人口交易是否事成,一律杖打一百,流放三千里做苦役。人販誘拐良女,且奸辱者,依律絞立決。
人販誘拐良民,牟取暴利,甚至姦淫民女或弄殘兒童,其罪行泯滅人性,喪盡天良。中國古代歷代刑律,對人販均是處以重刑,嚴懲不貸。
註1:指隋唐時期,介於奴婢與良人之間屬於次等人的社會階層。
參考資料: 《唐律疏議》 《大清律例》 《元史‧刑法志》◇